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负变化影响研究(5)

税负的影响不单是局限于一个行业或一家企业,任何影响都是多元性的。单就一点,作为房地产企业上游企业的建筑企业,广义上,建筑行业也属于房地产


税负的影响不单是局限于一个行业或一家企业,任何影响都是多元性的。单就一点,作为房地产企业上游企业的建筑企业,广义上,建筑行业也属于房地产行业,受“营改商”政策的影响,如果建筑公司税负增加,公司本身不会承受这种压力。必然会装嫁给作为下游企业的房地产企业。例如,当建筑公司购买砖块,沙子和零星建筑材料时,他们也将面临散乱,小杂和各种材料的特点。通常,增值税发票无法获得或额度不足。建筑业的增值税率为11%,这仍将影响税收负担。作为建安成本中占比第二大的人工成本费用,建筑企业所招聘的工人大多来自偏远农村的农民工,这部分费用更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的这部分费用最终也会转化为企业的税收负担。

3、融资费用、拆迁费用的抵减

房地产企业运作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如果做为优秀的实体企业,凭借雄厚的固定资产抵押,能够获得金融界资金的认可,自然而然就有贷款业务找上门来,银行也愿意借钱给他们。但对于很多想贷款发展中小规模的房地产企业,由于自身规模、资质审核等的问题,这时专业机构的门槛会变高,手续也会变复杂,想贷款就会很难。但为了解决发展的资金问题,他们不得不去寻求其他途径。但其他途径的资金往往利息很高,也不能用作进项税减免。在房地产取得土地的准备阶段,必不可免的会面临拆迁补偿的问题,数额巨大的拆迁补偿款也是不能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4、 销项税与进项税期限不符

房地产企业在销售上有着自身独特之处,不同于一般企业销售时,一手钱一手货。房地产企业涉及的资金数目巨大,为了回笼资金,在开发地产未完工前会进行预售,项目未完结,成本就不能确认,进项税无法确认,同时销项税在预售合同签订时就要确认。虽然政府已经规定房地产公司使用预售模式出售房地产,但他们必须首先以3%的税率来确认销项税。就整体而言,缴纳的税费没增加也没减少,但资金运转的压力及资金沉压造成的资金时间成本需要企业来负担。    

(四) 对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方面的影响

1、会计核算的影响

(1)开发购进部分

房地产企业购进的进项物品或服务,我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用“一般计税法”或“简易计税法”。遇到无法取得专票的情况或简单计税法核算的情况,就与“营改增”前的处理模式一样,不需要计算进项税部分。但是面对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情况,需要把应交增值税单独计算出来,放在借方。

(2)确认收入部分

与“营改增”之前不同,“营改增之后”公司对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方式也分一般和简易两种。 总体思路是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税制改革前是确认应收账款,分别计算借方的营业税金和贷方的应交增值税。税制改革后,确认的是预收账款,并计算贷方的应交增值税,只是一般与简易的金额不同。

     

2、企业财务的影响

(1) 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税制改革产生的影响主要是为固定资产的价值和相应的税费将发生变化。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应交营业税就不存在,应交税费科目的入账价值也会减少。但这个都是无足轻重的。重点在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原属于固定资产一部分的应交税费的进项税费部分就要扣除,既然这部分不计入固定资产,相应企业的固定资产金额与累计折旧将会会下降。由公式可知:资产负债率=负债/资产,相应资产入账价值突然降低,肯定会引起外界对于企业经营状况的误判,毕竟经营的核心指标资产负债率骤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