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发现原告实施了虚假租赁的行为。首先,原告并未提供其租赁某斯达公司的配电房时间是在抵押之前的充分证据,其次,原告也没有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发现原告实施了虚假租赁的行为。首先,原告并未提供其租赁某斯达公司的配电房时间是在抵押之前的充分证据,其次,原告也没有证明成功其确实在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其提供的配电房照片没有经过公证,且照片的时间可以人为调整,无法反映是在抵押之前,涉案房屋的各种水电的手续办理变更的时间也均迟于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同时被告某银行支行提供的当时接受某斯达公司抵押时所书写的承诺书,也明确写明了涉案房屋在抵押时尚未出租。可见原告所提供的租赁合同是倒签时间的虚假租赁合同,以抵抗某银行支行的抵押权,规避法院的拍卖执行。原告所提供的付款凭证实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转账,而非两个企业之间的配电房设备租赁转让款,原告是在以个人资金流转来假装虚假租赁合同的租金支付。故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执行异议。 [1]
(二)案例评析
以上就是目前执行实务中的一个典型的虚假租赁规避执行的案例,此案例中的虚假形式是倒签租赁合同的时间至抵押前。虚假租赁不光会体现在倒签租赁时间,事实上,虚假租赁会有一系列的体现。例如:债务人明明没有将涉案的房屋租赁出去,却找了个案外人串通一气,假装将房屋租赁于其。即虚构了租赁关系;债务人或许的确出租了他的房屋给案外人,并且租赁是在实际实施的,但是租赁合同的签订明显比抵押登记的时间迟,债务人将租赁合同上所写的时间提前,将租赁的时间设置到抵押登记日期前。即倒签租赁时间;债务人在将房屋拿去抵押前确实将房屋出租了,且租赁事实是真实存在的,但可能在抵押登记前就到期了,或者即将到期,债务人与案外人沟通后,将租赁期限假意延长;甚至会有实为担保合同的租赁合同,或者实为借贷合同的租赁合同。无论采用了哪种形式,都会对买受人实现权利构成了阻碍,无法完整享有所有权;债权人因为虚假租赁合同通常无奈和债务人协商,故而也影响了债权人顺畅实现自己权利,并且带着租赁权的标的物也难以正常拍卖;不可回避的,当然也一定程度上阻挠了法院执行,导致执行效率低下,执行不及时也降低了在民众心目中对司法权威的崇尚。泛滥的虚假租赁规避执行行为带来了许多负面的后果,这难免让各级法院与社会对其不断重视起来。
三、虚假租赁合同的判定
被执行人特意躲开法律规定,抓住法律的漏洞,用合法的表面掩藏非法的目的,去转移自己的财产,以逃脱法院执行的,称为规避执行。 [2]而虚假租赁规避执行即是债务人与案外第三人串通,签订对自身有利的假性租约,以对抗生效的裁判文书。虚假租赁这种规避方式不同于其他一般的规避手段,其表面的合法“面纱”太过迷惑,法院在碰到该类情况时也往往难以判断该合同是否为虚假租赁合同,这对司法工作带来了巨大阻力。
为了能更加准确地辨别出虚假租赁行为,有必要了解虚假租赁行为的典型特征。首先行为主体是本应有能力履行相关执行的债务人、案外第三人,债务人本身具有财产可以执行,却恶意串通案外人制定虚假租赁合同,由案外人来主张不动产租赁权以阻挠法院执行,通常签订合同双方具有某些特殊的关系,如亲属关系或业务上有往来的合作企业关系甚至是欠债;其次租赁的目的是逃避债务执行,虽然形式上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但因其主观恶意串通,合同应为非法、无效的,故在判定虚假租赁时,这个主观上的目的性不可忽略;第三具有不良后果,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直接导致债权人利益得不到顺畅实现,也会影响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