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出口退税制度立法层次不健全 我国与税收征管相关的法律层次为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行的出口退
三、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出口退税制度立法层次不健全
我国与税收征管相关的法律层次为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行的出口退税制度仍然是以法律级次较低的部门规章为主的规范性文件。我国通过这些规范性文件来管理涉及财政支出、国家产业结构及国际收支等重要事项时就难以用法律权威来保护,这也阻碍了出口退税制度的执行。这一做法虽然有利于国家及时作出反应,及时解决一些问题,但若长期频繁的改变会使出口退税制度产生许多复杂性和不稳定性,不仅增加了公众对出口退税制度严肃性的质疑,也背离了税款征收的固定性原则。我国的审批法律程序看似严谨全面,但它并不是很适用于我国的货物出口退税制度,也没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所以加剧了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由于制度缺乏稳定性也使许多企业的法律变动风险和经营风险进一步加大。
(二)增值税改革不到位
征税不统一。目前我国对不同纳税人征收增值税的方法不尽相同,呈多税种、多环节、重复征税等问题。使用税率来核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缴费额,而用征收率核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缴费额,进项税税费不进行减除,所以在抵扣方面也存在着少扣和多扣两种现象并存的状况;对于不同的行业来说,也存在部分地区,经济发展落后,财力支配不平衡,它们虽然执行了征税在前退税在后的管理方法,但是出口退税方面还是存在疏忽的地方,如果国家管理制度稍为落后,货物出口退税则遇到问题,大多数纳税人进行的进出口活动相同,但是其间仍然有很大的不同。例如,属于进项税额抵扣的的部分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是对自来水、建筑材料的销售等进行征税,国家甚至给予了很多方式进行制度鼓励,包括免除、减少以及税率较低的纳税方式等。所以说,属于增值税的政策方针更具有选择性,征税措施也相对复杂。总而言之,出口单位主要利用实际征税额和名义征税额二者之间的区别进行非法纳税。
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全面,也从另一个方面影响了出口退税制度的规范性。现阶段,我国主要对提供加工或维修等劳务服务以及一般进口产品的销售征收增值税,其他代理服务等征收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费因二次纳税的问题日益增加。也就是说,提供加工或维修等劳务服务以及一般进口产品的销售均属于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只适用于旅游业等行业。征扣一体是目前我国征收增值税的主要办法,但是只征不扣的营业税却会为我国带来二次征税的困扰,这会给企业和个人造成一定的税务负担,百害而无一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