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研究

我国现行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从受害人保护这一角度看可能更为有效,因为其免除或是基本免除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有利于受害人得到救济。


摘    要:环境污染侵权的因果关系很难用传统因果关系理论进行认定。我国对举证责任倒置还是因果关系推定存在争议,而我国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与立法之间存在明显矛盾。本文通过研究分析德国、日本关于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的立法、司法以及学说的相关经验,提出我国构建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推定制度需要在立法上对适用因果关系推定进行明确规定,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不同情况采用多元证明方法。

The causality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nfringement is difficult to identify with the traditional theory of causation. China's invers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 or the presumption of causation is controversial, and our country's laws have not clearly specified that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and there is a clear contradiction between legislation. In this paper,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Germany and Japan in the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and judicature of current theory of experience, that China's construction of environmental tort causation presumption system in legislation presumption of causality were defined, and in judicial practice according to different situations with multiple proof methods.

关键词: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

Keyword: Environmental Tort; Invers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 Presumption of causation

目 录

一、问题的提出 5

二、我国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认定上立法与司法的抵牾 5

(一)立法现状 5

(二)司法实践 6

(三)立法与司法的抵牾 6

三、日本关于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学说与适用 7

(一)盖然性说 7

(二)疫学因果关系说 8

(三)间接反证说 8

四、德国关于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学说与适用 8

(一)表见证明 8

(二)设施责任说 9

(三)违反注意义务说 9

五、我国构建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推定制度的建议 9

(一)立法上对因果关系进行明确规定 10

(二)司法上针对不同情况采用多元证明方法 11

六、结语 11

一、问题的提出

(一)问题的背景与意义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环境,然而近代以来,工业的发展导致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各类环境污染事件层出不穷。暂且不提日本水俣病、伦敦烟雾、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这样震惊世界的环境污染惨案,仅中国近年来就发生了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云南阳宗海砷污染等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更别提人们日常生活中遭受的噪声、固体废物等多种环境污染的困扰 ,因此由环境污染引发的环境侵权诉讼案件数量也日益增多。

而在环境司法领域,尤其是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以及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是一个典型难题。环境污染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复杂性,妨害的长期性、潜伏性,调查取证的困难性等,导致环境污染侵权与传统侵权相比,更具特殊性。因此如果简单适用传统法律的因果关系理论,那么在环境污染侵权因果认定中必然会造成一系列困境与问题,例如可能限制赔偿责任的成立以及影响赔偿范围的确定,甚至会因其认定困难而事实上否决受害人获得民事救济的权利。因果关系是环境侵权责任认定中最为核心的构成要件,因而对其进行研究并加以体系化是十分必要的。

在世界范围内,环境侵权案件普遍采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同时出于对自由权利以及权益保护的平衡,衍生出诸多新的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论。其中,一些诸如疫学因果、盖然性和间接反证等理论,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重大的参考意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6条 的规定即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但该制度在实务界与学界仍然存在诸多争议。也有学者认为我国通过环境立法和司法解释已经确立了类似于“间接反证法”的因果关系推定制度。 然而,从诸多的实践中可以看出,就算对上述提及的责任倒置体制提出具体要求,环境污染侵权案件“胜诉难”问题似乎并未因此得到较大的改善。例如在“浙江省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诉五家企业污染侵权案” 中,前两次的判决均未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检察院由此提出抗诉,终审法院最后虽然认定因果关系证明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但依旧以“案件尚未达到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前提”判决受害人败诉。该案显示出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落实难的问题,同时也产生了一个疑问,即受害人提出的证据达到何种证明程度才能使举证责任转移到加害人一方。而对于其他不同类型的、新型的环境污染,如何准确认定其因果关系也是难点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