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类例及影响(2)

秦律是中国现存最早的古代成文法,但由于年代久远,正文佚失,可供研究的资料非常稀少,使得后人对秦朝法制研究受到很大局限。值得庆幸的是,19


秦律是中国现存最早的古代成文法,但由于年代久远,正文佚失,可供研究的资料非常稀少,使得后人对秦朝法制研究受到很大局限。值得庆幸的是,1975

年12月,考古工作者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发掘出了大量记录秦律内容的竹简,经整理研究后发现,《云梦秦简》所载秦律内容,虽非秦律的全部,但内容也相当丰富,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是在商鞅原制《秦律》的基础上长期发展,逐步完善而成的,为研究秦国及秦朝法制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填补了秦汉法制史上的研究空白。

研究秦律,首先要知道多样化是其主要特征,概括说来,除“律”之外,还有“令”、“式”、“法律答问”、“廷行事”,它们都是对“律”的一个重要补充。其中“律”即法律条文,是由国家颁布的成文法,秦最基本、相对稳定的法律形式。“令”是君主对一时之事发布的法律文件,如《焚书令》、《挟书令》等,其效力远高于“律”。“式”指程式、格式,最早见于秦,《封诊式》即属此类法律形式。“法律答问”,采用问答形式对律文进行解释,相当于现代的司法解释。《云梦秦简》称判例为“廷行事”。其次要知道秦律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现代法律部门中的刑法、民法、经济管理法、行政管理法和诉讼法等门类。下面,本文将从经济法、刑法和民法三方面对秦律条文进行举例分析。

二、秦律条文类例

(一)经济法律规范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农业是国之根本,历朝历代统治者无不重视农耕生产,发展社会经济。秦自商鞅变法以来,也非常重视经济立法,从出土的云梦秦简中,我们不难看出,秦律中经济法规内容是极为丰富且比较系统的。为了严格管理农业生产,秦律为此作出了一系列详细的规定。如《田律》规定:“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5]意思是国家授田给农民耕种,无论垦田与否,都要按照土地数量缴纳饲草与禾秆。说明国家除了会积极鼓励农民务农,还会用法律的手段来达到此目的。另外,对于农田耕作情况以及农作物的生长情况,种子的保管使用,耕牛的保护等等方面,秦律均有具体而详尽的管理制度。由此可见,农业生产是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

在自然资源保护利用方面,早在两千多年前的封建社会初期,秦统治者就懂得了利用自然资源来为其统治服务。故秦律明文规定,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在资源利用的同时,亦不忘用法律对其予以保护。[6]如《田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壅堤水。唯不幸死而伐棺椁者,是不用时”。[5]这条规定说明秦禁止在万物生长之际,砍伐木材,捕杀渔猎,体现了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我们从中依稀能够见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影子,而且这种做法与现代法律中“禁渔期”和“禁猎期”有异曲同工之妙,说明秦朝在立法方面具有一定先进性。同时,我们也不难发现这样一种特殊情况,应区别对待,就是人死须要棺椁可以破例不受时间限制,伐木做棺,以解一时之需。从这一角度,又可以证明秦律在农业立法上具有灵活性和一定的人文关怀。

在手工业管理方面,秦有官营和私营之分。一些关系国家命脉,诸如采矿、冶铁、煮盐、农具与兵器制造等部门,都实行官营生产。为了有效地控制这些手工业生产,秦律在这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如《工律》规定:“为器同物者,其大小,短长,广亦必等”。[7]说明此时秦对产品生产要求标准化,这样不仅可以保证产品质量,规格统一,而且有利于商品在市场上的推广和流通。此外,秦还确定了生产责任制和产品评比制,要求生产的每件产品都要刻上生产者及管理者的姓名,一旦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方便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