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政府官员选任制度文献综述(2)

3、 关于官员选任问责机制的研究 美国政治学家罗尔斯指出:政治体制要保持公平正义,除了科学的制度系统之外,还必须有程序保障。西方国家官员选拔


3、 关于官员选任问责机制的研究

美国政治学家罗尔斯指出:政治体制要保持公平正义,除了科学的制度系统之外,还必须有程序保障。西方国家官员选拔任用强调公开、竞争和 “中立”,注重对政府官员选任的约束,因为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势必导致选任腐败,官员庸碌。法、德、意等国盛行弹劾制度,针对违法犯罪、贪污腐败、失职渎职、举荐用人不当等都有对应的弹劾规定。

我国从1995年起,通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这个文件,就开始制定了一系列的官员选任问责制度,其中就包括“责令辞职”这个规定。到了21世纪初,我国又相应地颁布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文件,来构建完善的官员的自愿辞职制度、责令辞职制度以及引咎辞职等制度来约束官员们的辞职行为。2010年,我国又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对于官员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也在相应的完善官员选任责任制度。但是,因为实际上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阻难问题,例如该制度过于复杂,难以把握责任的界限,这些都造成问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而我国学者辛春生也在相关研究中提到了当前我国在实施官员选任问责制度时所遇到的问题,第一是难以把责任归咎给具体的官员,第二是难以区分责任的承担者,第三是难以追击官员的责任。这三个问题是我国最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不仅涉及到国家的体制,还有关于人们的思想。[ ]此外,也有学者提出目前我国问责主体的合力尚未形成,人大、社会群众的监督渠道有待疏通和拓宽,调查核实和处理的力度有待加强等等,都是难以回避的问题。

4、 对现有研究的评价

总体而言,目前学界对于责任政府理论和我国政府官员选拔任用制度的研究,各位学者有着自己独特的见解,对二者展开了理论层面的分析,提出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并对其原因进行了剖析,同时宏观上提出了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思路。但对于责任政府、问责机制和官员选任制度的结合,现有研究仍存在较大的不足。结合中国的政治生态如何攻克官员选任制度的弊端和如何构建并完善政府官员选任问责机制,仍有待进行多方位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