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商模式下B2C企业收入确认面临的问题及对策(2)

而且我们都知道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与传统实体零售店的销售模式有所区别。所以如何处理由于销售模式的不同而带来会计确认的不同是一个急需讨论确定的


而且我们都知道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与传统实体零售店的销售模式有所区别。所以如何处理由于销售模式的不同而带来会计确认的不同是一个急需讨论确定的问题。在现实情况中,由于权责不一定同时发生,因此并不能简单的理解为销售的成功和经济利益的流入。在这种情形下大多数B2C公司将“买方付款 ”用来作会计确认。根据报告,这样的会计政策是合理的,因为它直接决定了公司的财务信息是真实和客观的,它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在国内外已有的研究中关于电商模式下B2C企业收入确认问题主要有两方面的讨论:第一是关于应仍旧使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业务处理还是创新使用收付实现制。第二点是探讨核实确认收入。例如,陈龙的文章《电子商务公司的收入核算问题研究》认为电子商务公司必须继续按时间处理业务。相比之下,杨贵玲和袁羽则在他们的论文中提出观点:必须在确认收入前完成商品分类。

故本文关注现阶段在电商模式下B2C企业该选择收入确认方式时遇到的问题,同时旨在探讨更好地改善其手段的方法。我认为我们应该利用权责发生制来确认收入,会计收入时点则为卖家确认收货时。

一、 B2C企业会计核算基础选择问题

伴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家庭购物和送货上门的便利性越来越高。但是同时我们有很多问题要解决,比如物流管理,消费者权利问题等等。其中和我学的会计学专业最为息息相关的就是电商企业的收入确认问题。

由于电子零售模式和传统的店铺销售模式是有所区别的,尤其体现在货品由商家交出到买家收到这其中是有一段时间的,这就导致了资金流动的不及时。由此引发的争议集中在如何确定收入时点最为合适上。

有的学者认为特殊问题特殊解决,在实际会计操作中已经遇到了许多会计核算问题,现实是现在从事电子商务行业或者开设B2C企业的都是三十出头的年轻人,他们的公司大多规模不是很大,自己既要做老板,又要做销售客服,还要作会计。为了了解自己赚了多少钱,还要自己做资金报表。然而实际工作是订单交易太多,账单怎么也处理不完,怎么做呢?单品,单店的销售,怎么计算每天、每星期的损益?个人刷单的费用虽然受到限制和蔑视,但现实是存在的,资金应该如何管理?可以使用会计软件。然而,财务软件大部分都不能匹配电商企业的迅速反应,特别是如何实时确认收到货款……种种问题下,为了化繁为简,大多数电商企业基本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

有一些论文的作者认为这些电商企业不应该使用收付实现制。虽然现阶段B2C模式下的电商企业会计人员可能对如何确认收入有疑惑,特别是当交易期间与会计期间不在同一期间时电商会计处理的量会十分庞大。但是我认为仍然应该选用权责发生制,因为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假设是持续经营,现下电商模式已经发展到一定阶段,B2C企业也具备了一定规模,完全符合使用权责发生制的条件。同时,实际的收付制度使企业利益的操作变得更加方便,会计信息也会被歪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1章第2节的规定,收入是指公司日常工作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所有者权益增加,这是与资本投资无关的利益总流入量。但是,第2章第2节规定,只有当公司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确认经济流入。首先公司可以确认对客户的产品管理。其次,电子商务企业没有权利保留商品的追踪管理权,也没有权力限制出售的商品以及成本。第三,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可以有效计算。第四,电商企业可以可靠计算经济收益。根据上述情况,我认为每笔收入确认的时间点应该为:物流(快递)将商品交给客户,客户确认收货时。因为此时买家已经接收到了商品的主要报酬和风险转移,此时商家没有任何权力和风险的保留;也没有保留继续管理权;收到货款且一般不会退货表明经济利益很有可能流入企业并且该货品的成本或者将产生的成本都能可靠的计量。本文中提出的收入时点应确认为“签收商品时”符合准则中的五项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