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开题报告(2)

(三)发展趋势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采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负全部赔偿的责任,赔偿范围应


(三)发展趋势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采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负全部赔偿的责任,赔偿范围应与损失大小相当。纵观各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例以及我国法律和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2)以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计算;(3)以正常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计算;(4)定额赔偿,即法定赔偿。从《专利法》在 1984年制定之后,经历了 1992 年,2000 年和 2008 年三次改革,2008 年修改的《专利法》改变了 2000 年修改规定的“实际损失”和“侵权所得”这两种计算方式的或然关系,明确了“实际损失”和“侵权所得”的先后顺序,即“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时才能按照“侵权所得”。近几年,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相关的实体法律已进行了相应的完善和改革,有望更好完善相关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具体规定,有效祢补权利人的损失,起到威慑、惩罚侵权行为的良好效果。

在美国,专利法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得到了普遍的应用,美国的多个州都对惩罚性赔偿做出了专门的规定,美国的赔偿法强调对侵权人的威慑,重视对侵权行为的惩罚,且自引入惩罚性原则以来惩罚金的数额呈现上升趋势。香港地区沿用英美法系的观念,规定在侵权赔偿金以外,可以增加部分带有惩罚性特征的赔偿金。台湾地区也引入了一些惩罚性原则的理念,但对其进行了限制,规定只能在恶意侵权范围内适用,且必须有权利人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我国虽然为大陆法系国家,但也吸收了英美法系的部分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民法领域引入的部分惩罚性赔偿制度即是其中之一。由域外及香港、台湾的经验以及我国的立法趋势可以看出,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原则是必要而且可行的。从德日两国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之确定具有两个层次的问题,一是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二是损害赔偿数额的证明困难,两国在各自的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上均确立了对损害赔偿进行计算的客观标准。当然,德日两国的损害赔偿数额确定制度也存在一些差异,虽然不一定能直接为我国所借鉴,但仍然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一则有助于从法学理论上厘清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层次问题,二则有利于从具体制度的构建上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主要内容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论文主要研究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具体计算方式及其存在的不足。首先,以我国知识产权的相关实体法律对损害数额确定的相关规定为视角,再到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计算方式的具体分析。其次,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不足的分析;再次,结合国内与国外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缺德的具体限制分析,并结合我国对侵权数额的计算方式现状,发现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由此借鉴国外各个国家的知识产权等相关立法条文,最后,对确定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规定提出几点完善建议。

(二)论文提纲

一、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及其不足

(一)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二)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的不足

二、国外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立法规制

(一)美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立法规制